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国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类型的民间借贷法院不支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38)    点击:57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什么类型的民间借贷法院不支持?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中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

1、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主张利息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2、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则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超出部分不支持,即最高4倍;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真实意义的情况下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

4、借款关系无效是债务人行为造成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5、贷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律师解析:

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

(一)还款期限需注意

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二)书面证据需保留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三)借款利率需写明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款用途需查清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国强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国强律师,张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296002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邢台律师 | 邢台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2384位访客